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信用减值损失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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