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我国普遍认同的概念:商主体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商行为特征:
1、商事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性,同时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特性之一。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主要应从行为的目标来考察,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行为结果是否盈利不能成为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经营性是指行为人的营利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具有职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