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职责
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
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之国用轻法
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法
三、是惩罚乱国用重法。
用五种刑法纠察民众:
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
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
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德行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
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