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28 08:40:06编辑:小体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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