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二缓三

时间:2024-03-06 11:34:37编辑:小体

一、缓刑是指对触犯刑事法律,经法院判决确认已构成犯罪,对其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这个考验期就是缓刑期。

二、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就是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不执行收监(坐牢),可以给三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二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如果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就要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三、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4、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四、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五、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缓刑执行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对来访者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往他处,应当向考察机关申请批准。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确认之日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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